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团体的管理,推动学生团体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依据宪法相关条款及教育部、团中央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学生团体是指在我校范围内由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也称学生社团。
第三条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的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学生团体的活动经费通过会员自愿缴纳会费、申请学校学生团体活动经费、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学生团体可以通过吸纳社会赞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学生团体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未经院团委批准而建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民间团体为非法组织,院团委有权终止其活动并追究其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学生团体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学校正式注册的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在校学生,不得吸收外校人员参加。社团成员必须爱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社团的组建和批准
第八条学生团体成立,应当经校团委审核批准,并依照本条例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九条筹备成立学生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学生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章程;
1.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
2.学生社团活动范围、方式;
3.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
4.经费的来源;
5.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6.章程修改程序;
7.学生社团终止程序;
8.学生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五)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条院团委在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社团部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学生社团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一条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的;
(二)限期整改的;
(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
(四)其它经审检被认定为需暂缓注册的。
第十三条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重庆电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团体负责人和相关成员的责任。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
第十四条校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监督管理: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更名、注销的审批;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考核;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查;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经校团委批准。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和院统一组织的或其它集体活动时间。
第十七条所有学生社团与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必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团体身份,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有义务参加学校、学生会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
第二十条社团创办后,应在每学期初规定时间内带齐本学期计划到团委办公室注册。若社团有重大变化(名称,主要负责人,宗旨,章程)应及时到校团委备案,每学期末按时上交学期总结及社团例会档案。
第二十一条开展活动前各社团必须提交计划,将活动目的、形式、资金预算、设奖等情况上报社团部,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须及时上交总结。
第二十二条各社团内部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例会,期末结束后需及时上交总结。
第二十三条鼓励各社团通过各种渠道自筹经费,包括向会员征收适当的会费,需团委下拨的经费应提请团委审批,没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数额,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社团如需使用校团委器材须经校团委批准,活动结束后要及时归还,若损失或损坏,该社团要照价赔偿。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并在大会结束一周内将大会基本情况及形成的重要决议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必须达到会员总数一半以上,否则会员大会无效。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学生团体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学生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学生社团章程;
(五)监督学生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团体正副会长(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团体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学生团体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社团负责人;
(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任何一个学生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团体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团体定期注册。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团体各项活动、会议。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成员必须遵守院团委和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章 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校团委每学年对各学生团体进行考核、评比,表彰“十佳学生社团”、“学生优秀社团”。
第三十八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团委批准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的处分。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未按期注册;
(三)学生团体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
(四)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
(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
(六)活动范围、内容与学生团体宗旨、章程不符;
(七)不及时上报学生团体活动材料;
(八)不及时上报学生社团组织机构负责人变更情况,擅自更名而不注册;
第七章 学生社团的注销
第三十九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学生会提请院团委批准后对该团体作出注销的处罚:
(一)学生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二)一学期内不开展学生团体活动,或虽然开展过学生团体活动,但活动质量不高的,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
(三)背弃学生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学生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学生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无法继续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经该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注销;
(六)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会员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的;
(七)学生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第八章 学生社团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资金来源:
(一)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二)申请活动资金;
(三)以有偿服务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资金支出:
(一)维持社团正常运作及购买活动器材;
(二)用于学生社团开展各项活动的支出;
(三)其它合理去向。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为筹集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在自愿的前提下由会员缴纳会费。
第四十三条学生社团的财务必须由专人专门管理,账目公开,每学期至少向院团委汇报一次并随时接受学生会检查。使用经费时,须经经手人、财务负责人、团体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四十四条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校团委将定期进行审计。学生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校团委的监督。对于帐目混乱不清的学生社团,校团委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校院团委负责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九章 校外团体活动
第四十六条学生一般不能组织和参加校外的学生社团。确有必要组织或参加校外学生团体的,应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学生申请成立跨校、跨地区或面向社会的团体组织,按国家《社团管理条例》办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使用于重庆电讯职业学院所有的学生社团。
第四十九条学校过去有关社团的管理条例如与此条例不符,以本条例为准。各社团内部制定的一系列制度不得与本章程有抵触。
第五十条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